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所
基 金:2023年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青年教师创新研究专项(2722023BY00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体系视角下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18CFX075)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24
卷 号:30
期 号:2
起止页码:84-10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23、CSSCI、CSSCI2023_2024、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夫妻法定财产制原则上产生直接财产变动效果,会对财产法上具体财产变动公示规则产生影响。即使对于那些能够进行共同共有表征的财产来说,身份表征与财产上的共同共有表征在功能上也无法相互替代。具体财产上的共有公示虽然无法表征婚后所得共同制,但其仍然具有独立的价值,能够产生完整的公信力。对于不能进行准共同共有表征的财产,除强化利用这样特殊的法政策考量外,应一般性承认处分限制。夫妻约定财产制虽然具有排斥法定财产制的效果,但其完全无法进行公示,只能依赖善意规则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所生财产变动应当依据财产法上的规则进行公示,但是出于保护第三人对婚后所得共同制权利归属效果的合理信赖,公示所生公信力会被削弱。基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财产变动并不存在公示障碍,但公示所生公信力亦会受之前婚姻关系的影响。在确定夫妻实施的财产法律行为所生财产变动公示效果时,第三人对婚后所得共同制权利归属效果的信赖并不具有当然的优先保护地位,否则会反噬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人格。父母子女关系本身并无共同所有效力,不能作为削弱财产变动公示公信力的依据。
关 键 词:身份关系 财产变动 公示公信 善意判断
分 类 号: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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