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天津分校
年 份:1994
期 号:2
起止页码:43-4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经济纠纷调解中心(下称调解中心)五年前面世后,现在几乎在全国各地区法院普遍开花.不可否认,调解中心在某些地方、在某些方面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然而,在大力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调解中心蜂涌而上,适用某些“准程序法”是不妥的.它弊大于利,影响了民事诉讼法的严肃执行,干扰了法院依法办案的正常秩序,主要原因如下:1.“调解中心”扰乱了有关管辖的法律规定.关于管辖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中极其重要内容,是法院内部分工及权限.只有按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来受理案件,才能使诉讼活动繁而不乱、有序进行,并便于当事人诉讼及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益.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 经济纠纷案件 经济纠纷调解中心 诉讼效益 协议管辖 法院调解 受理案件 程序法 小议 当事人诉讼
分 类 号:D926.2[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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