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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普通商事仲裁管辖对法院管辖的排除    

A Discussion on Excluding the Jurisdiction of Court from the Jurisdiction of General Business Arbitratio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储敏[1] 王可可[2]

机构地区:[1]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3 [2]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江苏淮安223000

出  处:《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年  份:2004

期  号:6

起止页码:75-7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商事纠纷的前提,也是排除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当事人有关仲裁协议有效性的争议将会动摇仲裁管辖的基础。本文从分析仲裁管辖的依据入手,探讨了仲裁管辖与法院管辖之间的界限,结合国际上仲裁管辖制度的最新发展,提出我国应进一步放宽对仲裁管辖权的限制,以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

关 键 词:仲裁管辖权 法院 仲裁协议  商事仲裁 商事纠纷 仲裁事业 管辖制度 最新发展  依据  中国  

分 类 号:F276.6[工商管理类] D925.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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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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耦合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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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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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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