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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普通商事仲裁管辖对法院管辖的排除
A Discussion on Excluding the Jurisdiction of Court from the Jurisdiction of General Business Arbitratio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3 [2]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江苏淮安223000
年 份:2004
期 号:6
起止页码:75-7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商事纠纷的前提,也是排除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当事人有关仲裁协议有效性的争议将会动摇仲裁管辖的基础。本文从分析仲裁管辖的依据入手,探讨了仲裁管辖与法院管辖之间的界限,结合国际上仲裁管辖制度的最新发展,提出我国应进一步放宽对仲裁管辖权的限制,以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
关 键 词:仲裁管辖权 法院 仲裁协议 商事仲裁 商事纠纷 仲裁事业 管辖制度 最新发展 依据 中国
分 类 号:F276.6[工商管理类] D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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