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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混合销售不能这样确定征税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王康宁[1] 张彦梅[1]

机构地区:[1]安徽省淮北市国税稽查局

出  处:《税务学习》

年  份:2003

期  号:3

起止页码:37-3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某县一家专门从事设备安装的施工企业(每年安装工程收入在200万元以上),于1999年11月成立了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安装器材销售门市部。几年来,该门市部的材料销售年收入均在20万元以下。在纳税上,他们的安装施工收入都是向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的营业税,而门市部销售的安装器材收入都是向国税局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按小规模纳税入,征收率为4%)。

关 键 词:混合销售行为 中国  税收征管 营业税 纳税申报 增值税  非应税劳务

分 类 号:F812.42[财政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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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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