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中国设备管理培训中心
年 份:1994
期 号:1
起止页码:8-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一、《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对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目标,是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扩大和落实企业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具有“四自”能力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为此,《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以及人事、劳动用工、内部分配等14项权利。设备是企业国有资产的主体,因此,《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许多规定都和设备管理工作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比如,《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仅拥有占有、使用权,而且享有处置权,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有偿转让;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可以将折旧费、大修理费等合并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生产性投资;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可以用留用资金、实物等在国内外投资,自主决定立项、从事生产性建设,自主选择折旧办法和加速折旧的幅度等。这些规定赋予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在设备管理方面拥有更大的权利。企业设备管理工作首先应当认真落实这些规定,充分用好这些权利。与此同时,《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也要求企业必须保障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财产的所有权,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企业在管理工作中也要同样认真地履行这些规定,自觉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关 键 词:企业 经营机制 设备管理 现代化
分 类 号:F273.4[工商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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