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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几点思考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张有辰[1] 张铮[2]

机构地区:[1]郑州铁路公安处,河南郑州450052 [2]河南理工大学,河南焦作454100

出  处:《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  份:2005

卷  号:15

期  号:2

起止页码:59-6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普通刊

摘  要: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的有关问题,笔者对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特征进行了必要的探讨,认为刑法对本罪主体范围的界定不确切。根据司法实践,只有铁路或非铁路企业单位中直接从事铁路运输生产、施工的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铁路运输生产作业过程中,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而不论其是不是铁路企业单位的职工。同时还对本罪罪名、空白罪状及量刑档次等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 键 词: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主体界定  立法建议  

分 类 号: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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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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