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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不批准逮捕决定应告知被害人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张清鸿[1] 茆素青[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

年  份:2005

期  号:07S

起止页码:59-5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核心刊

摘  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司法实践中,常有被害人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通过申诉复查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情形,但他们都是通过非法定程序知道有关不批捕情况的.笔者认为,既然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有提出申诉的权利,那么,被害人更当有通过正当合法途径,知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如果被害人身处异地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获知检察机关对自己的加害人不批准逮捕,则无从申诉,丧失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关 键 词:不批准逮捕决定 被害人 中国  刑事诉讼 检察机关

分 类 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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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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