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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认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附加“到案后”的规定不妥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肖春林[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

年  份:2006

期  号:01X

起止页码:57-5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核心刊

摘  要:现行刑法对立功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把立功作为对犯罪分子从宽处罚的一个法定情节。从刑法条文看,立功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立功的主体必须是实行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本人;2.立功的时间范围必须是在实施了犯罪后到刑罚执行完毕前这一段时间内;3.对惩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具有突出的贡献的。

关 键 词: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 附加  时间范围  立功制度 现行刑法  法定情节 从宽处罚 刑法条文

分 类 号:D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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