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忘记密码

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清包人”的法律规制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张国成[1] 阳露[2] 王祖云[3] 李子其[3] 杨丽[4] 王建军[5]

机构地区:[1]四川科技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四川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3]四川省劳动保障厅 [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5]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劳动》

年  份:2006

期  号:7

起止页码:31-3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核心刊

摘  要:建筑工程的层层转包是建设部明令禁止的,从建筑法上讲作为自然人的“清包人”(俗称包工头)是没有劳务承包资格的,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建筑行业却大量存在自然人分包劳务工程,由其招用劳动者完成工程任务的情况。对于“清包人”承包劳务而发生的一些问题,典型的是其所雇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处理,由谁来承担事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一类案件在不同地区,甚至在同一地区同一法院都存在作出不同判决的现象。以下两个案例均是自然人分包建筑劳务工程,其雇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一个发生在江苏省(案例一),一个发生在四川省(案例二),两起工伤事故中受伤害劳动者均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江苏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四川的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同是建筑行业劳务分包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就清包人的法律规制问题,我们约请了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法院、企业(发包人)、劳动法专家等对这个问题展开了讨论。

关 键 词:法律规制 劳动保障部门 工伤事故 建筑工程 劳务工程 建筑行业 四川  

分 类 号:D922.5]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版权所有©重庆科技学院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渝B2-20050021-7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8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