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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物权变动公示生效主义——当事人不能承受之重    

Effective Real Right Publication: What is cannot be Endured by the Litigant?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董学立[1] 王立争[2]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2]天津商业大学法政学院,天津300134

出  处:《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  份:2007

期  号:3

起止页码:112-11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物权变动有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之别。公示生效主义在追求物权变动的安全价值之时,泯灭了物权法作为私法的自治空间。从物权公示的对象、物权公示的效力以及未经公示物权的性质来看,物权变动的公示对抗主义立法体例更具合理性。

关 键 词:物权变动 物权公示 公示生效  公示对抗  

分 类 号: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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