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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试论“打破公司僵局”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叶林[1] 郭丹[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2]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10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5年度重大项目《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的分课题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5JJD820009

年  份:2008

期  号:4

起止页码:183-19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NSSD、RCCSE、RWSKHX、SKJJZZ、核心刊

摘  要:公司僵局是公司处于"目的不达"的事实状态,法院审理有关公司僵局的案件时,应当遵循"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原则,结合"公司目的不达"的事实,酌情采用裁判解散公司或者强制股权转让等救济措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裁判公司解散案件的受理条件,没有排斥强制股权转让的适用。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存续目的和公司僵局的成因,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分别适用裁判解散公司和强制股权转让。

关 键 词:公司僵局 穷尽内部救济  解散公司  股权转让

分 类 号:D922.29] F832.5[法学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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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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