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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我国司法鉴定领域认证认可相关程序要求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宋桂兰[1] 唐丹舟[1] 肖良[2] 李文龙[2]

机构地区:[1]中国合格评定认可中心,北京100022 [2]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100088

出  处:《中国司法鉴定》

年  份:2008

期  号:5

起止页码:13-1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RWSKHX、ZGKJHX、普通刊

摘  要: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16号),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和重庆等6个省(市)进行认证认可试点,要求用2年时间,使上述地区所有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为更好地全面推进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工作,现就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工作的目的、意义、现状和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的相关要求作一简介。

关 键 词:司法鉴定 认证认可  程序要求  

分 类 号:D918.9[法学类] 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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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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