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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赃物不应成为侵占罪的行为客体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高晓军[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

年  份:1999

期  号:2

起止页码:39-3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不难看出该罪的行为客体是委托保管合同中的委托物。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行为客体呢?司法界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赞成说;反对说;二分说。笔者认为,赃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行为客体,理由如下: 第一。

关 键 词:侵占罪 行为客体 委托人  委托物  赃物 受托人 他人财物 所有权  拒不退还 非法占为己有  

分 类 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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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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