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检察院
年 份:1999
期 号:2
起止页码:39-3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不难看出该罪的行为客体是委托保管合同中的委托物。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行为客体呢?司法界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赞成说;反对说;二分说。笔者认为,赃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行为客体,理由如下: 第一。
关 键 词:侵占罪 行为客体 委托人 委托物 赃物 受托人 他人财物 所有权 拒不退还 非法占为己有
分 类 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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