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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主任会议”的机构性质和职权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滕修福[1]

机构地区:[1]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出  处:《人大研究》

年  份:2009

期  号:5

起止页码:19-2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WSKHX、普通刊

摘  要:“主任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法律体系中,有其特定的机构性质和职权范畴。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主任会议,其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其职权是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下面,结合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人大工作实践,谈谈“主任会议”的机构性质和职权。

关 键 词:主任会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职权 性质  机构  地方组织法 日常工作  人大常委会

分 类 号:D624[政治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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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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