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2]香港理工大学 [3]暨南大学国际学院 [4]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平贸易法律专业委员会 [5]华东政法学院 [6]西悉尼大学 [7]墨尔本大学
年 份:2009
期 号:34
起止页码:26-3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垄断协议根据公开与否,可分为公开的垄断协议和隐蔽的垄断协议。其中,隐蔽的垄断协议根据当事人合谋的内心意思是否相互明示,又可划分为隐蔽的明示垄断协议及默示垄断协议。对于不同的垄断协议,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难度不同,困难主要存在于隐蔽的垄断协议中,需要探明行为人对外掩盖的联合限制竞争的意图。因而,隐蔽垄断协议的调查分析方法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对隐蔽的明示垄断协议举证,可按照观察平行行为——调查辅助行为——推定行为性质(是与非两方面分别推定)的步骤,从而最终认定垄断协议是否存在。默示垄断协议问题更为复杂,在学界及司法实践中有很大争议。以特纳为代表的研究者认为,默示垄断协议是寡头市场结构的自然结果,不存在能够禁止寡头相互依赖的有效的司法救济,因而反垄断法不应对其进行规制;有学者运用博弈论分析默示垄断协议;波斯纳则提出通过经济分析方法解决默示垄断协议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值得研究和借鉴的理论依据。然而,波斯纳的观点也不应全盘接受。经济分析证据能否直接决定默示垄断协议成立与否尚存争议,但经济分析证据的明晰程度,可对法院的裁判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 键 词:垄断协议 隐蔽垄断协议 默示垄断协议 举证
分 类 号:D920.5[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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