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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乡村医生实施管理的性质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张广兄[1] 张年红[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

年  份:2011

期  号:2

起止页码:81-8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8、核心刊

摘  要:【裁判要旨】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是独立法人,乡镇卫生服务中心对乡村医生实施管理行为的性质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特征.是乡镇卫生服务中心依照不同阶段国家相关政策及现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所进行的行业管理行为,具有行政行为属性,并非基于劳动人事关系而实施。因此,不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关 键 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村医生 管理行为  性质  事实劳动关系 社区卫生服务站 劳动人事关系 一体化管理  

分 类 号:D920.5[法学类] D922.16D92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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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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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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