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江苏昆山215300 [2]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慈溪315300
年 份:2011
卷 号:19
期 号:5
起止页码:127-13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醉酒驾驶的抽象危险犯立法设计,可以有效保护法益和减轻举证困难,但也面临"不当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的质疑。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司法实务中正确理解和适用醉酒驾驶的证明标准。醉酒固然要依血液酒精含量值来断定,但这并非是证明醉酒驾驶的唯一证据,还应借助情况证据来增强证明醉酒驾驶危险的证明力。对醉酒驾驶刑事处罚范围的限制可从抽象危险犯的证明标准入手,允许反证来排除刑事责任,并通过将醉酒驾驶危险的层次具体化来限制入罪条件和处理好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关 键 词:醉酒驾驶 危险驾驶罪 抽象危险犯 证明标准
分 类 号:D9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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