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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相关问题探讨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张明生[1] 张清鸿[1] 王宏斌[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  份:2000

期  号:2

起止页码:14-1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普通刊

摘  要:新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新增设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对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造成巨大损失。本文就此作一探讨。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法意义近来发生的数起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并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遍关注。举国关注的重庆綦江县人行彩虹桥整体垮塌事件只是其中的一例。据有关部门调查,近几年。

关 键 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  工程质量标准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直接责任人员 工程质量事故 新刑法

分 类 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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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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