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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浅论不作为侵权责任之要件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王宇华[1] 徐晓东[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  份:1996

卷  号:13

期  号:2

起止页码:21-2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普通刊

摘  要: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以作为(即积极行为)居多,但在特殊情况下,不作为(即消极行为)亦可构成侵权行为。所谓不作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以不作为方式违反作为义务,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里所列举的十种特殊侵权行为中,不作为侵权行为占半数以上。例如,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在公共场所施工未设安全措施、建筑物倒塌、对饲养的动物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人损害的行为。由不作为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民法上称为不作为侵权责任。

关 键 词:侵权责任 行为人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  损害后果  四要件说  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构成要件  行为的违法性  

分 类 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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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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