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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赵祥生[1] 薛为民[1]

机构地区:[1]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出  处:《人民司法》

年  份:1993

卷  号:0

期  号:5

起止页码:24-2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1992、核心刊

摘  要: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中,有许多关于具体行政行为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规定,如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用地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作出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者罚款五千元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等等。这些经过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批准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两个行政主体,那么因此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应该由谁作被告呢?行政诉讼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关 键 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  行政法律 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证 土地管理部门 抽象行政行为 用地单位  

分 类 号:D926[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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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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