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江苏淮安223001 [2]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江苏淮安211700
年 份:2012
卷 号:30
期 号:5
起止页码:193-19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2_2013、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应将《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扒窃"的规定解读为"携带凶器扒窃",普通"扒窃"即入罪的解读是不正确的。因为"携带凶器扒窃"的界定符合我们的语言习惯及立法原义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够和"携带凶器盗窃"的规定保持平衡,同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携带凶器扒窃"是举动犯,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因而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形态,但存在着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
关 键 词:扒窃 携带凶器扒窃 犯罪形态
分 类 号: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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