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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对刑法中扒窃行为的法理分析——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章其彦[1] 伍光辉[2]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江苏淮安223001 [2]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江苏淮安211700

出  处:《河北法学》

年  份:2012

卷  号:30

期  号:5

起止页码:193-19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2_2013、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应将《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扒窃"的规定解读为"携带凶器扒窃",普通"扒窃"即入罪的解读是不正确的。因为"携带凶器扒窃"的界定符合我们的语言习惯及立法原义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够和"携带凶器盗窃"的规定保持平衡,同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携带凶器扒窃"是举动犯,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因而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形态,但存在着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

关 键 词:扒窃 携带凶器扒窃  犯罪形态

分 类 号: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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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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