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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我国破产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The Compromise Solution to Bankruptcy in China and Its Problem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王平生[1] 胡充寒[2]

机构地区:[1]衡阳师范学院政教系,湖南衡阳421000 [2]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广东佛山528000

出  处:《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  份:2000

卷  号:18

期  号:4

起止页码:39-4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我国破产和解立法的不足可概括为 :不同性质的企业法人享有不同的和解申请权、整顿有深厚的行政色彩、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的高度结合、人民法院在和解程序中的作用未得到发挥等 ,解决的对策是破产和解立法的一元化、实行一般和解主义。

关 键 词:中国  破产和解制度 立法缺陷  和解申请权  

分 类 号:D922.2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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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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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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