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年 份:2001
期 号:10
起止页码:80-8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WSKHX、普通刊
摘 要:作为民简法中一种重要的"债的保全"制度,债权人代位权具有法律严格规定的构成要件.法律不仅要赋予债权人这种权利,也要防止权利的滥用.同时,法律对行使代位权的效力也有规定.要件与效力,体现了该制度的有约束性(制度的边际约束性)和完整性.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仅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法律规定,在具体案例中,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关 键 词:债权人 代位权 要件 效力 债权范围 债务人 第三人 合同法
分 类 号: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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