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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国际法上区域组织使用武力1与集体自卫的区别    

The Difference Between Use of Force by Regional Organizations and Collective Self- Defense of International Law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杨颖琛[1]

机构地区:[1]96618部队

出  处:《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年  份:2015

卷  号:28

期  号:1

起止页码:101-10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联合国宪章》的主要两种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形都包含了区域组织的因素,分别表现为在宪章第八章关于区域组织使用武力的规定,以及关于集体自卫的规定。但是,区域组织的这两种使用武力情形不可混淆,不可相互替代,通过对两处规定进行体系解释可以发现,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后,集体自卫权不得继续行使;相反,只有在安理会授权相关区域组织使用武力时,该区域组织才可以依据宪章第八章规定使用武力。

关 键 词:区域组织  使用武力 集体自卫  

分 类 号:DF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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