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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立法需求的生成与确立问题探究——析《立法法》第72条第4款    

On Legislative Needs' Formation and Establishment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石东坡[1]

机构地区:[1]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浙江杭州310014

出  处:《法学论坛》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14ZDC00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法审议行为及其法律规则研究--以〈立法法〉的修改为指向>(12YJA820059)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6

卷  号:31

期  号:1

起止页码:5-1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立法法》第72条第4款将"立法需求"作为一个衡量设区的市立法权获得实际行使"资质"的法定裁量因素和事实基础条件,使之成为了一个法律概念,但却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为此,在《立法法》的解释和实施中,立法需求不仅成为针对设区的市,而且成为各种立法主体特别是立法职权主体在评判立法项目及其制度设计的全过程中的目标指向,具有了普遍意义。在其本源和生成的过程中,立法需求导源并依次来自利益需求和价值需求。作为一定社会群体的共同制度供给需求,不为既有的政策、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调整机制所有效满足的情形下,同时不为已然的法律制度所切实对应,即转化为对法律规范的变革、创设的需求,并因此产生立法参与、立法表达和立法项目、立法过程中构建和提供某种新的法律规范及其实施机制的需要、愿望,此即立法需求。

关 键 词:立法需求  利益需求  价值需求  政策需求  制度需求  立法表达  

分 类 号:D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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