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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刑法中的职业禁止制度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刘志伟[1] 宋久华[1,2]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68 [2]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

年  份:2016

卷  号:36

期  号:1

起止页码:144-14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法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所确定的职业标准来认定行为人的职业,确定禁止其所从事职业的范围。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缓刑、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犯罪人,应排除适用职业禁止。判断是否有必要科处职业禁止,须综合考虑犯罪的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设计职业禁止适用程序时应当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和对犯罪人基本权利的保障。

关 键 词:职业禁止  从业禁止  刑法修正案(九)  

分 类 号: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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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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