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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紧急避险不以险情实际发生为判断标准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蒋晓明[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

年  份:2016

期  号:8

起止页码:51-5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裁判要旨】紧急避险应当以社会正常的、一般人的观点加以判断,而不以险情的实际发生为构成要件。因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自身故障引起险情的,乘客有权选择最迅速、最便捷的方式紧急避险,即使险情未实际发生或者被排除,对于乘客在避险过程中所受的人身、财产损害,营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紧急避险 标准  交通运输工具 构成要件 财产损害 赔偿责任 应当  乘客  

分 类 号:D920.5[法学类]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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