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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法教义学视域中强制医疗主体范围之重构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李至[1]

机构地区:[1]海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

基  金:2015年海南省创新科研课题"行政犯处罚的反思与限定"(项目编号:Hys2015-32)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6

期  号:2

起止页码:124-13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WSKHX、普通刊

摘  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确立强制医疗程序,实现了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司法化。然而,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各主体的范围缺乏明确规定,还需要不断吸取经验,对程序不断进行完善。因此,有必要通过法教义学的进路,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重新界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明确不具有行为能力或无受刑能力的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强制医疗程序可适用于不具有受审能力或欠缺受刑能力者。此程序的启动主体也应合理拓展,并且通过司法机关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保障律师、被害人的参与权。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平衡和化解社会防卫和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之间的矛盾。

关 键 词:强制医疗  精神病患者 刑事责任能力

分 类 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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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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