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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借用房屋能否认定为受贿?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宋振江[1] 李岩[1]

机构地区:[1]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出  处:《民主与法制》

年  份:2017

卷  号:0

期  号:41

起止页码:50-5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八条规定:“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

关 键 词:收受贿赂 房屋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否认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  权属登记

分 类 号:D924.393.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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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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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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