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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版权法上的审美判断    

Aesthetic Determinations in Copyright Law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梁志文[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出  处:《法学家》

基  金:笔者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变革中的版权制度研究"(2016FFX026)的中期研究成果

年  份:2017

期  号:6

起止页码:143-15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审美非歧视性"理论认为,由于审美判断的主观性和法官能力的局限性,法官不应对作品作出审美价值上的判断。但是,法官在版权案件中常常不得不进行相关的审美判断,并且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各种审美理论。由于艺术作品的审美判断区分了版权与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维护着版权保护体系的内在协调,除非属于版权法明确规定的非艺术类客体(如软件、数据库等),法院就不得不考虑作品的艺术性或审美意义,为此有必要为法官正确选择合适的审美理论提供理论依据。"艺术共同体"标准是法官选择审美理论的重要依据。"艺术共同体"通过对作品形式、作者和读者的审美解读可以形成一致的审美判断,并体现于作品艺术形式的判断与艺术价值的判断之中。

关 键 词:审美非歧视性原则  审美判断 艺术共同体  审美主观性  艺术作品

分 类 号: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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