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京津冀地区区域立法研究"(12CFX018)的阶段性成果;广州大学新进"优秀青年博士"培养计划项目的资助
年 份:2018
卷 号:0
期 号:1
起止页码:68-7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无人驾驶汽车是当前人工智能发展水平的杰出代表,却也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它不仅削弱了人们的生命安全和风险处理能力,还对当前的交通秩序和网络安全造成威胁。由于公共利益、科技风险防范以及行政法治变革的要求,美国、欧洲以及日韩等国已在无人驾驶汽车的行政法规制上制定出较为完备的立法例和行政措施。反观我国的无人驾驶技术规制,尚缺乏有效的法律引导或行政干预。为此,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无人驾驶汽车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尊重自身无人驾驶技术的客观状况,肯定无人驾驶汽车的道路行驶权,建立"政府+公司"的合作规制模式,完善当前的市场准入和准出机制、技术规制机制和安全规制机制。
关 键 词:无人驾驶汽车 人工智能 社会风险 行政法规制
分 类 号:D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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