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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如何提供合法有效证据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王洪洲[1]

机构地区:[1]安徽省淮北市国家税务局

出  处:《税收科技》

年  份:2002

卷  号:0

期  号:2

起止页码:37-3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税务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税务机关承担。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哪些方面,什么样的证据才算合法有效呢? 一、税务机关提供证据的范围 (一)证明纳税主体的证据。1.证明纳税主体是公民的证据: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2.证明纳税主体是法人的证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关 键 词: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主体 举证责任  税务机关 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 证人证言 口证  十二条  纳税通知  

分 类 号: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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