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安徽省淮北市国家税务局
年 份:2002
卷 号:0
期 号:2
起止页码:37-3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税务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税务机关承担。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哪些方面,什么样的证据才算合法有效呢? 一、税务机关提供证据的范围 (一)证明纳税主体的证据。1.证明纳税主体是公民的证据: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2.证明纳税主体是法人的证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关 键 词: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主体 举证责任 税务机关 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 证人证言 口证 十二条 纳税通知
分 类 号: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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