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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百姓有责,勿敢擅强质——中国古代货币法史料释义之十七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石俊志[1,2,3,4,5]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 [2]北京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 [3]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 [4]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 [5]华南理工大学货币法制史研究中心

出  处:《当代金融家》

年  份:2018

卷  号:0

期  号:8

起止页码:154-15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秦律规定在借贷中禁止追债以人为质,体现了法律保护借款人权力的立法精神。这说明,秦代法律已经从只对债进行保护,开始转向对借贷双方当事人给予保护。"百姓有责,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皆赀二甲。"廷行事强质人者论,鼠者不论;和受质者,鼠者论。

关 键 词:百姓 货币法 法律保护 释义 史料 古代  中国  立法精神  

分 类 号:F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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