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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人权事务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的法律意义    

The Legal Significance of the General Comments of the Human and Rights Committee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卜凌嘉[1]

Bu Lingjia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国际学院

出  处:《国际法研究》

年  份:2019

期  号:2

起止页码:75-8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WSKHX、普通刊

摘  要:负责监督《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人权事务委员会迄今共通过了36项一般性意见,其中的一些解释得到了缔约国的承认和援引,另一些解释则引发了缔约国的批评。一般性意见有助于形成缔约国理解《公约》的共识。一般性意见的某些解释还得到国际法院以及国际法委员会的采纳。一般性意见可引起《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所称的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也可引发或反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所称的嗣后实践。一般性意见具有类似《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卯)项所称之辅助资料的作用。

关 键 词:人权事务委员会  一般性意见  条约的解释  

分 类 号:D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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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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