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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反思及类型化构建
Reflections on the“Triple Authorization Principle”of Enterprise Data Acquisition and Its Typological Constructio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Xu Wei
机构地区:[1]宁波大学法学院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基础理论研究”(项目编号:16CFX042);国家社会科学重大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ZDA145)的研究成果;上海玛娜数据科技发展基金会“个人数据的权利结构及利益配置研究”项目资助
年 份:2019
期 号:4
起止页码:20-3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CSSCI、CSSCI_E2019_2020、NSSD、RWSKHX、普通刊
摘 要:源于新浪微博诉脉脉案的“三重授权原则”,要求数据获取企业在获取数据持有企业的用户数据时,需满足用户对数据持有企业、用户对数据获取企业,以及数据持有企业对数据获取企业的“三重授权”。将这一原则普遍适用于所有数据类型并不妥当。企业间数据获取规则应根据数据类型的不同而作类型化构建:获取可识别的原生数据时,需获得用户同意,无须数据持有企业的同意;获取非可识别的衍生数据无需取得用户同意,但需取得企业同意;获取可识别的衍生数据需同时获得用户和企业的同意;获取非可识别的原生数据时,无须取得用户同意,是否需取得企业同意取决于数据是否公开。
关 键 词:企业数据权 三重授权原则 原生数据 衍生数据 不正当竞争
分 类 号:F274[工商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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