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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及其强化
The Government’s Environmental Quality Responsibility in China’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and Its Strengthening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Lv Xia(School of law,Qingd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Qingdao Shandong 266100,China)
机构地区:[1]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基 金: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委托研究项目《绿色法律研究》(16AWTJ10)的部分成果。
年 份:2020
卷 号:35
期 号:5
起止页码:38-4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环境保护法(2014)》第6条第2款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确立了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原则。该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提出的环境保护财政投入要求等都有利于地方政府履行环境质量责任。该法确立的一些制度反映了环境的整体性特点,为地方政府履行环境质量责任创造了条件。规定在该法中的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制度和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原则还没有得到我国法律文化的高度认同,尚需要做精细加工。
关 键 词:政府环境质量责任 环境保护法 环境整体性
分 类 号:D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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