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GAO Hong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年 份:2021
期 号:3
起止页码:62-6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CSSCI、CSSCI2021_2022、NSSD、RCCSE、普通刊
摘 要: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也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自我纠正应当成为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驾齐驱的行政争议解决制度。法的安定性原则并不绝对禁止行政机关履行自我纠正义务。自我纠正制度的程序设计应当考虑动议主体、第三方参与、正当程序、监督制约等要素。决定是否启动纠正程序时,需要对具备形式效力和实质效力情形的行政行为区别对待。对于授益性和负担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形适用撤销或者变更的方式,同时还需要考虑纠正后续义务的履行。在行政机关拒绝纠正或纠正后,当事人仍然享有请求救济的权利。
关 键 词:违法行政行为 正当程序 监督制约 行政诉讼 依法行政 制度构建 法定义务 法的安定性原则
分 类 号: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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