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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经典形式法治观的两难困境及克服——从富勒到菲尼斯    

The Dilemma and Solution of the Classical Formal Conception of the Rule of law——From Fuller to Finni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王志勇[1]

WANG Zhi-yong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北方法学》

基  金: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研究重点课题“先秦自然法思想研究”(18SFB1006);2018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后期资助项目“法治社会的道德基础”(2018HQ019)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21

卷  号:15

期  号:4

起止页码:138-14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20、CSSCI、CSSCI_E2021_2022、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经典形式法治观面临着如下两难困境:如果固守形式性要求,则其面临着"功效性难题"与"兼容性难题";如果增添实质性价值要求,则其可能就转化为实质法治观。形式法治观的典型代表富勒和菲尼斯都坚持形式法治,他们对"功效性难题"与"兼容性难题"分别发展出各自的解决方案。针对"功效性难题",究其根本,富勒的解决方案可以说奠基于义务论伦理学立场,而菲尼斯的解决方案则奠基于自然法伦理学立场。然而,两者都面临着深层次规范伦理学层面的论证难题。一个更合理的重构性辩护策略在于,虽然经典形式法治关注于形式,但其完全可以逻辑蕴涵的方式安置实质价值。针对"兼容性难题",富勒的"历史可能性"解释过于武断,而菲尼斯提出了更"薄"但更合理的"理由可能性"解释。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在于,形式版本的法治才是一种值得追求的理想,因为其蕴涵最低限度的人之尊严、自由等实质价值,由此可以搭建一种更具包容性的价值共识"平台"。尽管如此,我们仍需警惕,法治也仅是诸多美好价值的一种,其并非开启人类兴盛的万能钥匙。

关 键 词:经典形式法治  实质法治 道德属性 道德价值

分 类 号:D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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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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