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YANG Li-hua(Civil,Commercial and Economic Law School,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著作权问题及其对策研究”(18BTQ023)。
年 份:2021
卷 号:43
期 号:4
起止页码:102-11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人工智能的出现,改变了以人类为主导的传统作品创作方式,引发了诸多著作权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人工智能本身无法成为权利主体,符合作品特征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原则上应当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但同时也要兼顾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为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还应当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一定限制。
关 键 词:人工智能生成物 著作权 可著作权性 权利归属 权利限制
分 类 号: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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