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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档案信息化建设责任主体的职责定位--基于新《档案法》第五章的文本考察    

Responsibility of Responsibility Subjects of Archives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Based on Chapter 5"Archives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of the Newly Revised Archives Law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吴志杰[1] 刘永[2] 吴雁平[3]

Wu Zhijie;Liu Yong;Wu Yanping(School of Information Resource Management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Zhengzhou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Zhengzhou,Henan 450001;Kaifeng Archives,Kaifeng,Henan 475000)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北京100872 [2]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信息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3]开封市档案馆,河南开封475000

出  处:《档案与建设》

基  金:2020年度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面向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应急处置决策需求的档案数据能力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020-R-5)阶段性研究成果。

年  份:2021

卷  号:4

期  号:9

起止页码:21-2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20、NSSD、RWSKHX、核心刊

摘  要:作为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信息化是一项涉及多主体的系统性工程,需要不同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协同合作。通过对新《档案法》第五章的文本考察,文章认为:档案信息化建设统筹主体应当依法承担档案信息化的宏观规划、规范管理和重点任务部署等核心职责;档案信息化建设支持主体应当依法承担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划保障、职能保障和业务保障等核心职责;档案信息化建设业务主体应当依法承担档案信息化业务工作的实施与执行等核心职责。

关 键 词:新《档案法》  档案信息化建设 责任主体  

分 类 号:D920.1[法学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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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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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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