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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网络暴力犯罪案件的程序适用与误区澄清——以亲告罪与自诉程序的关系为视角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谢登科[1,2]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2]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

基  金:吉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吉林省在线诉讼规则适用实证研究”(JJKH20231101SK);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能动检察理念下的职务犯罪侦查研究”(GJ2022D11)。

年  份:2024

卷  号:44

期  号:1

起止页码:79-9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23、CSSCI、CSSCI2023_2024、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网络暴力犯罪是侮辱、诽谤等攻击性言论行为在网络空间的表现形态,通常需要适用侮辱罪、诽谤罪对其予以刑事规制。这两个罪名在我国《刑法》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告诉才处理”案件仅属于自诉案件,它只能适用自诉程序,需要由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来获得救济。此种认识误区既不符合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现有规定,也不利于对网络暴力犯罪的有效治理。将亲告罪案件界定为纯自诉案件,会大幅提高网络暴力犯罪案件中的立案门槛和难度,导致被害人因举证不能、败诉风险而遭受“二次侵害”。通过“自诉转公诉”方式来解决网络暴力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取证难问题,会限制被害人追诉意愿和程序选择,从而有悖于设置亲告罪制度的初衷和目的。对于网络暴力犯罪的有效治理,需要在理论层面厘清“告诉才处理”与自诉程序、公诉程序的关系,建立亲告罪案件“公诉—自诉”的二元追诉格局。

关 键 词:网络暴力 告诉才处理 自诉程序 公诉程序 程序选择权

分 类 号:D9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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