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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中“非法债务”的法教义学展开
Examination of the"Illegal Debt"in the Crime of Collecting Illegal Deb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Dogmatic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PAN Huajie(Tsinghua University,Beijing 100084)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
年 份:2024
期 号:3
起止页码:32-4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RWSKHX、普通刊
摘 要: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政策目标是同时实现法网严密化和刑罚轻缓化,法益构建需要考虑经济秩序与社会生活秩序两个面向。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之所以为刑法所禁止,是因为催收行为之非法性与债务之非法性相加达到了需要科处刑罚的程度。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非法债务”要素具有双重功能:一是基于非法性,解决处罚根据问题,实现法网严密化;二是基于债务性,解决犯罪界分问题,实现刑罚轻缓化。“非法债务”的认定需要围绕非法性与债务性要素进行类型化考察:对于高利放贷,应当区分普通的民间借贷与经营性的放贷活动,区分集资型、放贷型与充分合意型借贷;对于赌债,应当区分狭义赌债、赌博借贷与出千赌债;对于“套路贷”,应当区分行为人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害人本金、被害人是否自我答责。
关 键 词:催收非法债务罪 非法债务 高利放贷 赌债 套路贷
分 类 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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