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2]淮滨县人民法院,河南信阳464400
年 份:2009
期 号:10
起止页码:15-1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经历了土地农民私有到土地集体所有的变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被我国现行立法和政策所确立。针对目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产生的弊端,许多学者就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不同的建议。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应该明确"农民集体"的概念,建立"农民集体"的意思形成机制和意思表达机制,即确立集体成员大会作为其意思形成机关,设立村土地管理委员会作为其意思表达机关,赋予村民委员会和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监督权,从而使农民个人真正享有土地权益,完善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
关 键 词:农村土地 所有权主体 集体成员大会 土地管理委员会
分 类 号:D922.32[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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