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课题“数据交易的民法规制”(21SFB3017)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25
卷 号:43
期 号:2
起止页码:1-2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23、核心刊
摘 要:欧盟《数据法》转换数据立法范式,从排他性使用权转换为非排他性访问权,旨在通过“访问设计”主动掌握数据,破除数据持有者依赖。数据持有者概念始于政策表达,经立法确认,数据持有者未被赋予类似中国“数据二十条”的持有权。数据持有者负有向用户、第三方和欧盟机构提供数据的法定义务。“守门人”被排除出数据流通渠道,仅作为数据持有者提供数据而无法获取市场数据,此举恐违反国际贸易规则。《数据法》以调整重点产业数据流向为目标,汽车、医药、航空和金融恐将成为数据持有者义务引发“数据竞争”的重点行业。《数据法》专注物联网领域,规制模式较数据确权更直接敏捷,但其采用跨行业适用的横向规则且管辖范围扩张至任何接触欧洲市场的产业,使数据持有者义务产生全产业性后果。设定普遍的数据提供义务应以精确界定数据持有者的市场力量为前提,基于法律强制的数据流通制度并非数据市场塑造的最佳法则。
关 键 词:数据产权 数据访问权 数据持有权 数据市场 数据流通
分 类 号:D922.294]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