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年 份:2013
卷 号:0
期 号:18
起止页码:14-1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裁判要旨】网络传销组织吸收使用的管理人员,在传销过程中积极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和从事传销管理工作,对传销活动的扩张起到了策划、布置、指挥、协调等关键作用的,即使其不是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者,仍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如其行为已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的,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案号一审:(2013)浦刑初字第0063号【案情】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艳、郑昌国、张棂敏、周小云、彭媛媛、闫志远、林园午、高艳兵、何成林、韦丽文、李亨、王建、叱江涛、赵爱萍、李健铭、杜际静、薛会林、张克学、陈艳玲。
关 键 词:网络传销 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 传销组织 清浦区 传销行为 林园 李亨 丽文 追诉标准
分 类 号:D920.5[法学类] 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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