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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向农民出售劣质种子国法不容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张芳[1]

机构地区:[1]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供销合作经济》

年  份:2003

期  号:8

起止页码:54-5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案情] 1992年2月,湖北省石首市滑家当镇种子供应站(以下简称供种站)从湖南水稻研究所原种场(以下简称研究所)购买“湘花”号早稻种子10080公斤,分别销售给该镇的505户村民播种。按照原种场随种提供的技术资料,对种植在1344亩责任田中的早稻实施田间管理,结果出现抽穗不齐和早熟现象,致使早稻减产损失达18万余元。该镇505户村民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研究所及供种站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早稻减产的损失。

关 键 词:农村 劣质种子 种子管理 赔偿

分 类 号:D920.5[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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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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