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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论“菲律宾诉中国案”仲裁法庭之管辖权问题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Case Filed by the Philippines against China" :A Discussion on Preliminary Objections to the Tribunal's Jurisdictio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中国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欧美研究所
年 份:2014
期 号:2
起止页码:5-3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中国与东盟各国于2002年11月4日签署的一份重要文件。该《宣言》是否构成国际法上的"协议",菲律宾提出南海仲裁的作法是否违背该《宣言》中的约定与承诺,应该是仲裁法庭考量"菲律宾诉中国案"之管辖权问题的重要因素。事实上,作为中国与东盟国家所"同意"签署的兼具政治与法律性质的文件,该《宣言》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0条与第281条所指的协议的一种,具有约束力。据此,菲律宾有义务按照《宣言》第4段之要求履行通过"友好磋商与协商"来处理南海争端的承诺,其提出仲裁的作法严重违反中国与东盟国家自签署《宣言》后十几年来的集体承诺,违反国际法有关"禁反言"和"诚信"之原则。
关 键 词:中国南海 仲裁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管辖权
分 类 号:D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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