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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刑法应设立串通交易罪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尹红[1] 刘金峰[2]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 [2]江苏省淮安市泗阳县公安局

出  处:《检察实践》

年  份:2003

期  号:6

起止页码:68-6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只对招投标中的串通交易行为进行刑事惩罚.从当前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看,这已经不能适应实践的要求.

关 键 词:刑法 串通交易罪  串通交易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行为

分 类 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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