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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辨认笔录的证据归类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宗淼[1] 孙朝晖[2]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 [2]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

年  份:2003

期  号:7

起止页码:58-5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0、核心刊

摘  要:辨认是指在刑事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在侦查人员或者检察人员的主持下,由证人、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无名尸体、犯罪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识别、确认的一种活动.[1]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辨认笔录分为证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和犯罪嫌疑人的辩认笔录.上述三种辨认笔录均是辨认主体根据自身的认识、感知、鉴别能力,对于亲身经历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人、物、事等所作的确认性陈述或供述,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可以证明某些案件事实,因而都属于证据.

关 键 词:证据归类  辨认笔录 刑事侦查 辨认主体  犯罪嫌疑人 口供

分 类 号:D9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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